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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1****1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1072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华纳煤电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款本金2989174.03元及截止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91169.27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在年利率5.8725%的基础上加收50%,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至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穆祥东、李雪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山西华纳煤电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22元,由被告山西华纳煤电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穆祥东、李雪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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