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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1****1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948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钢宇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及截止2016年11月1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二十四万九千五百六十二元六角六分,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在年利率6.75%的基础上加收50%,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至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金菲宇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印、于菲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太原钢宇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五百四十七元,由被告太原钢宇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金菲宇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印、于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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