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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九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1270****7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12民初2629号
    案号 (2021)鲁0112执恢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九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5493979.27元;二、被告济南九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逾期利息81662.3元(截至2018年4月10日);三、被告济南九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5493979.27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162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济南九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律师费损失40098元;五、被告济南正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壮、韩书央在87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四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九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济南九威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济南正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壮、韩书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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