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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建水县云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晓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732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404民初2922号
    案号 (2017)辽0404执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水县云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产品供货承揽合同》有效; 二、被告建水县云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6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建水县云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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