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575****228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8民初1513号 |
案号 | (2019)苏0508执30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欠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66757.04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85622.71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欠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91889.72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欠款本金20129807.7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73114.18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38347.76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六、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欠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26818.75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七、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欠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71735.42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八、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88050元。九、如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八项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含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恒宇商务广场1幢1805室、803室、1701室、801室、602室、1704室、1603室、1604室的房屋经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债权数额3690000元、9500000元、4900000元、5400000元、10600000元、5400000元、10800000元、5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被告冯明敏、郭文鹏、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八项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含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明敏、郭文鹏、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追偿。十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第七项中的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8694.17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以3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第八项律师费损失中的10209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含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中的16575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8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7421元,由被告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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