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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58****971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4民初12302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伟购房款321800元;二、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伟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以321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478元,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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