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367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6民初1543号 |
案号 | (2018)辽0106执12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日期 | 2019-10-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赵军、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赵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贷款本金91019.25元,利息(含罚息)8317.21 (计算截止日期2016年12月30日); 三、被告赵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贷款本金91019.25元的利息及罚息,自2016年12月31起至付清之日时止; 四、被告赵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律师费3003元; 五、被告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赵军追偿的权利; 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对被告赵军用于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47元、保全费9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军负担, 被告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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