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367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14民初7684号 |
案号 | (2017)辽0114执49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日期 | 2019-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62,341元; 被告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第一段:以1,368,537.35元为基数、时间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二段:以93,803.65元为基数、时间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33,5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0,8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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