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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19]第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8月14日11时17分,勐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勐海县西定乡南弄村委会曼别村37号,向当事人岩温兵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其经营的“勐海县西定乡曼别岩温兵小卖部”进行检查时,当场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获卷烟39条,其中:84mm红塔山(软经典)27条,84mm红山茶(软)12条。为调查案件的需要,勐海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全部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岩温兵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532822191769,该批卷烟是岩温兵从他人手中购买后用于销售的,岩温兵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证明。涉案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全部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成品卷烟的价格合计为2820.00元。上述事实有物证、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9年9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岩温兵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勐海县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依法对当事人岩温兵作出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非法销售的39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或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0
    决定机关 勐海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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