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子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32****041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4271号 |
案号 | (2020)津0101执6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子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金190373.6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给付原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物业管理费128124.4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给付原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4月8日电费229.2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给付原告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4月8日电费229.27元的滞纳金;五、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12934元,由被告北京子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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