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元工商苍处字【2015】第1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和《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和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处罚的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04 |
决定机关 | 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寇治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