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1201200304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厨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风路分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1月10日11时00分,我局东站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江干区笕桥街道新风路619号汇和城四楼4035-4037室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此处店内后厨设置了壹个灰色垃圾桶,桶内装有塑料包装袋等其他垃圾,桶身未张贴垃圾分类标识,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4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