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余卫公罚〔2020〕2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7月29日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未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叁佰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7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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