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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凤)行罚决字[2020]017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23时许,钟**作为余姚市凤山街道****路159号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的前台员工,对前来住宿的旅客姚*未按规定将该人住宿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仍安排姚*入住该宾馆6**房间,后于2020年6月2日09时10分许被凤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余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3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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