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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苏云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601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7民初201号
    案号 (2017)冀1127执1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7-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1000万元、利息263万元及诉后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秦振林、冯月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秦振林、冯月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到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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