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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树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9287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02民初3512号
    案号 (2018)赣0702执1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黎川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鑫和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50万元; 二、由被告江西黎川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鑫和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由被告江西黎川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鑫和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2625元; 四、被告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黎川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黎川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41元,由被告江西黎川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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