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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树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9287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02民初1974号
    案号 (2018)赣0702执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借款本金4016489.78元; 二、由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借款逾期利息、复息共计为668138.67元(截止至2017年5月16日),并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以4016489.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由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律师费100000元; 四、被告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黄家兰、洪水东、刘召春、梁玲玲对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1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黄家兰、洪水东、刘召春、梁玲玲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全额预交,限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等60319元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借款本金4016489.78元; 二、由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借款逾期利息、复息共计为668138.67元(截止至2017年5月16日),并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以4016489.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由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律师费100000元; 四、被告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黄家兰、洪水东、刘召春、梁玲玲对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1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黄家兰、洪水东、刘召春、梁玲玲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全额预交,限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等60319元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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