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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6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6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安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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