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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巩地税稽 罚 〔2017〕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该公司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少缴房产税、不进行纳税申报方式少缴印花税。考虑该公司在检查中态度较好,对我们的调查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正确对待存在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应补缴房产税25562.75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详见滞纳税款明细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印花税18765.20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详见滞纳税款明细表。以上应补缴税款合计44327.95元。(二)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该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少缴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偷税。该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主动补缴了应缴税款25562.75元和滞纳金7215.19元,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规定,纳税人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应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建议对该公司少缴的房产税25562.7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781.38元。2.该公司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税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主动补缴了应缴税款18765.20元和滞纳金7865.42元,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规定,有不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建议对该公司应补缴的2014年11月4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13173.20元、应补缴的2016年3月28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5592.00元共计18765.20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9382.60元。以上罚款合计22163.9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0
    决定机关 巩义市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