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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120504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3322民初83号
    案号 (2016)川3322执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8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史泽元借款本金、支付期内资金占用费共计168578.8元,自逾期之日(2015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至全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金珠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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