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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3MA****1W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民终1028号
    案号 (2021)鲁1523执1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152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ニ、撤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152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茌平县兰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86元,减半收取6093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613元,由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6元,由上诉人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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