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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3MA****1W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23民初297号
    案号 (2021)鲁1523执9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340,000元及利息(以2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均至付清之日,参照年利率标准3.85%的1.4倍计算);二、驳回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计3507元,由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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