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连海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750445-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3821号 |
| 案号 | (2016)闽0582执47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 发布日期 | 2017-12-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清波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洪朝榕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福建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朝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的责任部分向被告福建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福建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洪朝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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