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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504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3822号
    案号 (2016)闽0582执04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30
    发布日期 2016-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赖鸿滨借款人民币11055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697323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付,另外408272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付)。二、被告洪朝榕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福建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朝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的责任部分向被告福建三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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