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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596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102民初1512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1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520.2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20.2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二、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桂市国用(2013)第000002号] 在权利顺位及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678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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