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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739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1民初610号
    案号 (2018)赣0821执1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19-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茂昕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安装价款3504662元及违约金(其中2545762元的价款违约金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958900元的价款违约金从2016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72.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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