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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绵卫放罚﹝2020﹞01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罚款4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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