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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盛世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振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947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14765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解除;二、被告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期间的使用费一百零五万五千五百五十六元、能源费等三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元,并补缴二O一四年一月三日至二O一四年六月二日期间的使用费四百一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七元;三、被告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损失赔偿金八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四、确认被告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已付的保证金二百五十万元归原告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所有;五、驳回原告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846元,由被告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原告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各负担105423元(原告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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