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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喜洋洋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献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201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铜商初字第00375号
    案号 (2017)苏0312执1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7-04-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西喜洋洋农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广西喜洋洋农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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