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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控(黑龙江)绿色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30****57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2民初5378号
    案号 (2018)黑0102执5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20-1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世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秀娟、刘家武借款本金700万元; 二、被告王世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秀娟、刘家武自2016年1月15日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市宏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控(黑龙江)绿色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费 8 00 元、公告 费 5 6 0 元、保全费 5 0 0 0 元,由原告王世春、哈尔滨市宏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控(黑龙江)绿色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刘秀娟、刘家武已预交,待被告王世春、哈尔滨市宏鹏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控(黑龙江)绿色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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