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澳柯玛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370498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河少民初字第00058号 |
| 案号 | (2016)辽0103执143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01 |
| 发布日期 | 2019-09-0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澳柯玛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钱爱舞、董楣灿、童秋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原告董楣灿的生活费、被抚养人原告童秋弟的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5 783元; 二、被告陈伟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钱爱舞、董楣灿、童秋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原告董楣灿的生活费、被抚养人原告童秋弟的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99 337.25元; 三、驳回原告钱爱舞、董楣灿、童秋弟的其他请求。 如果被告青岛澳柯玛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陈伟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人民币14 510元,由原告钱爱舞、董楣灿、童秋弟负担人民币7 199元,被告青岛澳柯玛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4 178元,被告陈伟超负担人民币3 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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