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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金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272****13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5354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恢2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1-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俊、无锡市金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胡万里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5万元;二、胡俊、无锡市金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胡万里共同支付利息(具体为: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6三、驳回胡万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480元,由胡俊、无锡市金晶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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