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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311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3民初09967号
    案号 (2017)沪0113执7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9
    发布日期 2018-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就上海市宝山区杨南路67号厂房等签订的租赁协议/仓储服务协议于2015年10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635,601.8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6元,由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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