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311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700号 |
案号 | (2015)宝执字第014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02 |
发布日期 | 2016-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维金借款本金,341.40万元。二、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维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39.4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6日计算至2013年3月15日;以439.4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6日计算至2013年4月16日;以341.4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7日计算至2013年5月5日;以841.4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6日计算至2013年6月5日;以1,341.4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以上期间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蔡维金律师费20万元。四、被告林梅、上海凯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主文确定的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对原告蔡维金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3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384元,由原告蔡维金负担900元,由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林梅、上海凯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4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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