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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311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024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0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4
    发布日期 2016-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左昕借款本金450万元;二、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昕逾期利息(以4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96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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