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小康一品智能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4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4民初25646号 |
案号 | (2021)粤0304执195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0021561737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深圳市小康一品智能装饰有限公司、陶三定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邹彩香4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 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深圳市小康一品智能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彩香利息9000元; 三、驳回原告邹彩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97元、保全费2619元,共计10216元(已 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小康一品智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10124元(其中被告陶三定负担9997元),由原告负担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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