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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雷卡森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055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3291号
    案号 (2019)苏0205执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7-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雷卡森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庆元支付货款91622元及逾期利息(以916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时厚军对无锡雷卡森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雷卡森公司、时厚军负担。原告王庆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雷卡森公司、时厚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雷卡森公司、时厚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王庆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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