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雷卡森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时厚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2055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074号 |
案号 | (2016)苏0205执15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8 |
发布日期 | 2017-01-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雷卡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玲工资10863元。(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0063905;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卡森公司负担(张玲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雷卡森公司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雷卡森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玲)。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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