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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雷卡森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时厚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055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074号
    案号 (2016)苏0205执1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7-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雷卡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玲工资10863元。(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0063905;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卡森公司负担(张玲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雷卡森公司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雷卡森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玲)。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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