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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清大铝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78****07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404民初1292号
    案号 (2019)粤0404执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清大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镓源铝模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493,685.14元; 二、被告江苏清大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镓源铝模板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式:以2,493,685.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18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清大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镓源铝模板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6,000元; 四、被告胡筱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2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272元,由被告江苏清大铝模科技有限公司、胡筱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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