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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柳玉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59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54号
    案号 (2018)粤03执1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9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禾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75895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4年10月17日(包括该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每月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对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判项债务向原告锦禾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锦禾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31元,由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锦禾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柳玉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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