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柳玉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591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64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6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5870678.97元及其罚息【以贷款人民币5870678.97元为本金基数,从2015年1月17日(含该日)起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1.7%】; 二、被告柳玉好、林国贞对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柳玉好、林国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第一判项的债权有权就抵押财产即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15弄26幢的房地产【证号:沪房地青字(2010)第013757号】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52.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西满包装公司承担,被告柳玉好、林国贞、西满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包商银行、被告西满包装公司、林国贞、西满实业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柳玉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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