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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国际旅游产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58****38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4453号
    案号 (2021)粤03执5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3603996】。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人民币360000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投资本金期间的收益损失,计算方式为:1.海丰二号项目收益损失应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人民币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8.5的年化收益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逾期利息人民币53771.89元;2.海丰三号项目收益损失应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8.5的年化收益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62568.14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6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6789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339.45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63449.55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678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3449.55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的仲裁请求。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7月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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