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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海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610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丽民初字第5411号
    案号 (2015)丽法执字第00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5
    发布日期 2016-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智安思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250元。 二、被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智安思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642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元,由被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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