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13MA****3N0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3民初7393号 |
| 案号 | (2020)湘0103执548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大鼎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签订的《货物供销合同》; 二、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大鼎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6394.3元; 三、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大鼎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至2020年5月13日的垫资利息21532.16元,此后违约金(含利息)以926394.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大鼎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619元,由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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