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华综执(经开)罚决字〔2020〕第199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金华市新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构成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金华市新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5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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