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黎明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947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七民初字第2034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甘0103执6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事审判二庭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日期 | 2016-09-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甘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普汇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被告甘肃扎米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和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29000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月息2%计算),共计4290000元,于2015年11月9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借款利息5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借款利息790000元; 2.被告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普汇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被告甘肃扎米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应付给原告的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0000元(以本金1000000元、月息2%计算); 3.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普汇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扎米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被告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就本案再无借款纠纷。 4.被告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如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足额付款,则被告甘肃扎米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和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未付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的合计数额作为本金,按月息2%向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普汇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利息,直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 5.被告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给付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普汇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从被告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被告甘肃扎米轻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6.案件受理费43954元减半收取21977元,由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普汇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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