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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KLUBE-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3民初7371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2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1-0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保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小文工程款保证金30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以上共计45万元;二、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保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小文工程款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三、驳回原告陈小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11360元,由陈小文负担2360元,由被告神润公司负担9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神润公司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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