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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章行罚决字〔2020〕00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9
    决定机关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朱小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