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章行罚决字〔2020〕000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9 |
决定机关 |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小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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