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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米罚处字〔202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进口化妆品中文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元。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口化妆品中文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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