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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枞阳县和润溶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左桃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6269****78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722民初792号
    案号 (2018)皖0722执1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8-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安徽诚易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枞阳县和润溶剂有限公司签订编号CY-CY2016092801的《采购合同》; 被告安庆市枞阳县和润溶剂有限公司返还付原告安徽诚易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车款90000元,并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6%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款清息止; 被告安庆市枞阳县和润溶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诚易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告安徽诚易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元,由原告安徽诚易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67元,被告安庆市枞阳县和润溶剂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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